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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資格:
1.第一類:凡本校家境清寒貧困之學生,且領有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年收入所得新台幣30 萬元以下或領有低收入戶證明書者(清寒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不在此列)。
2.第二類:不符合第一類條件,但卻有急難救助必要之學生。
(二)繳交文件:
申請紓困急難救助金,除檢附戶籍謄本、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學生本人存摺影本外,尚須依申請之原因事實分別檢具下列相關文件:
1.不幸亡故者:附死亡證明書。
2.重傷或重病就醫者:附診斷證明書(須住院一週以上)。
3.學生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附健保局核發之重大傷病卡第二聯民眾收執聯。
4.學生家庭遭受重大變故者:附所屬鄉鎮市區公所證明文件(僑外生檢具駐外單位認可之證明文件)。
5.父親、母親符合一方死亡者:附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謄本正本(僑外生須附與申請者關係之相關證明文件)。
6.父母雙方死亡者:附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謄本正本(僑外生須附與申請者關係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申請期限及程序:
1.本校各系所或師長發現有同學符合本辦法申請標準時,應由該生或師長至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網頁列印本校「急難救助金申請表」或直接至生輔組索取該申請表提出申請。
2.申請期間,應於各項事故發生之三個月內提出申請,並檢附該生在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經學務處複審後,依行政程序送交相關單位審核,經核准核發之急難救助金,直接匯入受救助者本人帳戶。
3.同一事件之申請,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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