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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資格:
1.無雙親,且須自行負擔學雜費、生活費或家計者。
2.單親重病或雙親重病,且須自行負擔學雜費、生活費或家計者。
3.家境清寒(需有政府機構開立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且須自行負擔學雜費、生活費或家計者。
4.其他特殊狀況經系審查通過。
(二)申請期限及程序:
1.期限:原則上於每年二月、九月公告及受理申請,受理申請期限一個月,但各系發現學生臨時遭遇緊急重大變故或確有需求者,不在此限得隨時提出。
2.程序:受捐助清寒學生由各系導師、教官、學務處、進修推廣處提報,或學生自行申請,由各系初審並排序,由學務處生輔組、進推處學務組綜整各系初審資料後,再由秘書室或召開委員會審核確認。
(三)為培養感恩回饋精神,受捐學生得由系安排校內服務學習或社會服務活動,每學期以不超過30小時為原則。若認養捐助者認為無此服務之必要者,亦得免除。
(四)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受捐資格:
1.休學、退學者。
2.連續兩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未達65分者。
3.累積有兩學期操行成績低於80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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