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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身份減免學雜費
(一)申請期限:每學期均須申請,申請期限依公告為準
(二)申請資格:
1.軍公教遺族子女
2.殘障學生或殘障人士子女
3.低收入戶子女或中低收入戶子女
4.原住民學生
5.現役軍人子女
6.特殊境遇家庭(須有政府開立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單位(建工及燕巢校區):
1.日間部:生輔組。
2.進修推廣處學務組。
3.進修學院學務組。
(四)繳交文件:
1.學生減免學雜費/特殊身分減免補助申請及切結書(於網站上下載)。
2.有效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指上述六項特殊身份證明相關文件)。
3.戶籍謄本(有效期限三個月,且記事欄不可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正本及影印本。
(五)申請流程:
1.請先進入學校首頁->行政單位->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就學補助專區->請閱讀『107學年度第一學期特殊身分減免學雜費申請方式及注意事項』。
2.下載並填妥『學生減免學雜費/特殊身分減免補助申請及切結書』,附上相關文件至相關單位辦理。
【繳件處:日間部:建工校區行政大樓一樓生活輔導組;燕巢校區行政大樓一樓聯合辦公室進修推廣處及進修學院:建工校區行政大樓四樓進修推廣處學務組及進修學院學務組】。
※凡符合以上減免資格者,請先辦理完減免手續後再繳費。
※低收入戶學生可另外申請『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助學金』以及原住民學生可另外申請『原住民委員會原住民獎助學金』:請務必於開學後進入「校內外獎助學金網站」,並於公告日期內申請。
二、弱勢助學金(弱勢助學計畫)
(一)申請期限:一學年度辦理一次,上學期辦理
(二)申請資格:
1.申請對象: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包括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研究所在職專班及社會救助法第5 條第3項7款對象】,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
2.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需達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3.家庭應計列人口(父、母、學生與配偶)年所得低於新臺幣70萬元以下。家庭年所得,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綜合所得總額。
4.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低於新臺幣2萬元。家戶年利息所得,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利息所得總額。
5.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低於新臺幣650萬元。不動產價值,依計畫每年送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核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價值為準。
6.未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者。
(三)申請單位(建工及燕巢校區辦理單位):
1.日間部:生輔組
2.進修推廣處學務組
3.進修學院學務組。
(四)繳交文件:
1.弱勢助學補助申請書二份(由校務系統列印之申請表)
2.戶籍謄本(有效期限三個月內,記事欄不得省略)
(五)申請流程:
1.請進入學校首頁校務系統->申請->弱勢助學補助申請作業->填寫資料->列印申請書二份。
2.將以下文件繳至相關承辦單位。
A.申請書二份(一份學生收存),另一份請申請學生和家長簽名蓋章繳回。
B.應列計人口之戶籍謄本(有效期限三個月內,且記事欄不可省略)。
申請資料繳件處:日間部:建工校區行政大樓一樓生活輔導組;燕巢校區行政大樓聯合辦公室。
※家庭經濟計列人口: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計列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於每年10月底匯整資料送至教育部,並交由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核申請家庭之年所得、利息所得、不動產價值等項目。故申請者僅需繳交全戶戶籍謄本並將應列計人口之資料填入校務系統內,不需另外申請相關證明。
※政府其他助學措施: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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